关于组织开展长治医学院2024年度科研平台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科研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长治医学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科研平台安全运行,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科研平台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和检查重点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统筹指导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各所属二级部门和科研平台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吸取典型事故隐患教训,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深刻认识平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所属二级部门和科研平台要加强指导和统筹,认真组织所属平台基地安全检查和后续督促整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分级分类管理
各所属二级部门和科研平台要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责任体系,构建科研平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对科研平台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科研平台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平台基地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科研平台安全水平,确保科研平台安全运行。
各所属二级部门和科研平台要制定完善科研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对照制度要求逐条落实,确保科研平台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科研平台,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得审批和严格执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安全教育,夯实安全业务本领
各所属二级部门和科研平台要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做好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宣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各类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各科研平台负责安全管理和实验操作的人员,尤其是学生或青年科技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合格的坚决不上岗。
二、检查范围和组织方式
(一)检查范围
在长治医学院范围内的省重点科研平台、省工程研究中心、厅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省技术创新中心、委级实验室、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所。
(二)组织方式
本次科研平台安全检查工作由科学技术部统筹,各所属二级部门和科研平台按职责组织实施,可因地制宜采取科研平台交叉检查等具体组织形式。
1.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在长治医学院范围内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厅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省技术创新中心、委级实验室、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安全检查工作。
2.各二级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部门范围内校级科研平台、校级研究所的安全检查工作。
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一)二级部门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2—3月)
1.各二级部门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动员,召开专题部署动员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参照《长治医学院科研平台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见附件),组织各实验室进行自查。
2.各二级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求所有隐患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整改不到位坚决不销账。
3.3月30日前,各科研平台将科研平台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和《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安全检查项目表(2024年)》报送至二级部门,二级部门汇总后报送科学技术部。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4年4—5月)
1.各二级部门组织对所属单位的科研平台开展“全覆盖式”现场检查工作,于5月30日前向科学技术部反馈整改通知,同时形成现场检查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科技局。
2.科学技术部将对科研平台开展抽查,检查时与有关二级部门协调配合、联合检查,不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
3.近3年发生过安全事故、前期排查中发现过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未达到要求的科研平台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整改阶段(2024年6—7月)
科研平台结合自查自纠和上级整改通知要求,于7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向二级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报送科学技术部。
(四)回头看阶段(2024年10—11月)
根据前期检查情况,科学技术部同有关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结果运用
本次安全检查情况是科研平台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科研平台,撤销科研平台资格。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高质量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二级部门和科研平台,将给予取消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限制其申报新建各级科研平台、撤销经费资助等措施。
五、联系方式和报送地址
报送地址:科学技术部1605室
联系方式:0355-3012430
科学技术部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