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丰富校园文化,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讲座水平,加强对学术讲座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或各二级系部面向全校举办,由学校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三条 各二级系部应将学术讲座活动纳入部门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初将系部学术讲座安排计划报科技处备案。
第四条 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
第五条 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来校作学术讲座的,承办单位须填报《外籍专家学术讲座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审查,再送学校科技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并在学校负责外事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学校支持举办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具备开设学术讲座条件的教师要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设学术讲座。学术讲座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相悖。学术讲座应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
第七条 举办学术讲座的部门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学术讲座申请表》,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举行。二级部门自行组织的讲座除外。
第八条 涉及人文社科领域的讲座按照《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应规定,由邀请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先行审查,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第九条 举办学术讲座,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部门要做好学术讲座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特大型报告需事先向保卫处通报。
第十条 学术讲座举办者应根据讲座内容,邀请有关院领导、专家(包括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有关教师代表)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参加。各教学单位应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举办学术讲座的部门应将学术讲座的音像、文字资料、现场照片、学术讲座总结等材料报科技处存档,否则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第十二条 学术讲座酬金支付标准:
校外专家:副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人.次(税后,下同),正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院士、知名人士、外籍专家等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次;
校内专家: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次,副高级职称人员300/人.次,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00元/人.次。
第十三条 在学术讲座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或偏离主题,举办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要中止报告),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由于审查不严、制止不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学院将追究举办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科技处负责学术讲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1. 《学术讲座申请表》
2. 《人文社科类讲座申请表》
3.《外籍专家学术讲座申请表》